某电商平台在2025年初上线了一款主打“轻氧生活”概念的日化产品,其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与三年前某地企业注册的“轻养生活”文字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。尽管该商标早已完成注册并持续使用,原权利人却在2026年3月才注意到侵权行为。此时,他能否对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?这一问题触及了商标法律体系中一个常被误解的核心环节: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,是否还能被异议?

根据《商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商标异议程序仅适用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,即商标尚未正式核准注册的三个月公告期内。一旦商标获准注册,异议程序即告终结。这意味着,对于2026年已取得注册证的商标,任何第三方不能再通过“异议”这一程序挑战其合法性。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束手无策。法律为此设置了另一条救济路径——无效宣告。无效宣告程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(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此限),以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三十条等禁止性规定为由,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两者在程序性质、适用阶段、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。

2026年实践中,一个典型但少被引用的案例是:某食品企业在2023年成功注册“山野鲜记”图文组合商标,用于调味品。2025年底,另一家长期在西南地区使用“山野鲜记”字号经营干货的个体工商户发现该注册行为。尽管其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,但其提供了自2018年起在当地市场持续使用该名称的销售凭证、广告记录及消费者证言。2026年1月,该个体户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”之规定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。2026年4月,审查部门裁定该注册商标予以无效。此案的关键在于,主张方虽错过异议期,但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成功维权,凸显了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行性。

面对已注册商标的潜在冲突,权利人需精准把握法律工具的适用边界。以下八点概括可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:

  • 已注册商标不可再被“异议”,异议仅适用于公告期内的未注册商标;
  • 注册后维权应转向“无效宣告”程序,而非继续尝试异议申请;
  • 无效宣告请求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,恶意抢注驰名商标除外;
  • 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,需提供连续、真实、公开的使用证据链;
  • 若注册商标存在欺骗、伪造等情形,可不受五年期限限制;
  • 无效宣告审查周期通常为9至12个月,2026年平均审理效率有所提升;
  • 即使商标已注册多年,只要在五年内发现权利冲突,仍可启动无效程序;
  • 建议定期进行商标监测,避免因信息滞后错失最佳维权窗口。

商标制度的设计并非一劳永逸的权利确认机制,而是动态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框架。2026年,随着商标审查智能化程度提高与数据库更新加速,权利冲突的发现周期正在缩短,但市场主体对程序规则的理解仍显不足。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虽获得形式上的法律认可,但其稳定性仍受制于实质合法性。当发现他人注册商标侵害自身在先权益时,与其纠结于“能否异议”,不如迅速评估是否符合无效宣告条件,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。这不仅是对自身品牌资产的保护,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。未来,随着《商标法》修订进程推进,相关程序衔接或将进一步优化,但现阶段,厘清异议与无效的界限,仍是每个品牌管理者必须掌握的基础功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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